(2014)锡刑执字第04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崔成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成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4040号罪犯崔成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十三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江宁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宁刑抗字第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法院对被告崔成龙的量刑,改判被告人崔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崔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崔成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崔成龙,在2014年7月被评为B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为此,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崔成龙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的、暴力犯,罚金未履行,且未能提供没有能力履行的证明,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崔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崔成龙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的、暴力犯,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