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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支行与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建西、胡晓红、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支行,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建西,胡晓红,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7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支行。负责人:汪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建西。被告:胡晓红。被告: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支行与被告���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建西、胡晓红、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支行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马钢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