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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80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城东村。法定代表人葛桂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兴荣。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农联村。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结欠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货款52175元及利息455元,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2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余款32175元,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47元由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三、如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有权按货款52175元、逾期付款利息455元、案件受理费577元、保全费570元,合计53777元扣除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自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嘉华炉业有限公司对外结欠较多债务,其名下房地产及设备已抵押给银行等,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537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