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汤某,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红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