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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义然、陆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义然,陆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威,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义然,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陆梅,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然、陆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夏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夏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