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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曹霖坤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霖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676号罪犯曹霖坤,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霖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霖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霖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全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曹霖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霖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张建辉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