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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林与兰陵县(原仓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跃,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郭洪山。被告: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法定代表人:曹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