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林与兰陵县(原仓山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跃,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郭洪山。被告: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法定代表人:曹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