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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兆坤诉吴善权、游和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坤,吴善权,游和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林兆坤,男,1979年出生,汉族,长乐市人。被告:吴善权,男,1973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游和相,男,196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坤与被告吴善权、游和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