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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4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895号原告罗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