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众与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众,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384号原告:李众(居民身份证号:×××617),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石碧硕,系沈阳市皇姑区塔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45818-1)。法定代表人:朴一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伟,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众诉被告明进精工机械零件(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众承担。审 判 长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徐文香人民陪审员 聂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欣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