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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3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秀珍与黄善鱼、周红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珍,黄善鱼,周红干,厦门纵四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3600号原告马秀珍,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黄善鱼,女,汉族,1947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被告周红干,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厦门纵四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1419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曾庆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珍与被告黄善鱼、周红干、厦门纵四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马秀珍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