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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民一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光强与马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强,马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官民一初字第2842号原告陈光强,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烛天,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洪,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陈光强与被告马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陈光强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强撤回对被告马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2900元。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