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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前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徽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徽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前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桐庄村。法定代表人聂晶。委托代理人韩华刚,江苏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徽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法定代表人曹培华。原告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徽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徽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徽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凯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顾海斌人民陪审员  赵彩凤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