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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融刑初字第1209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4)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其准驾车型为B2)到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的普晶KTV内与其朋友一起饮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从该KTV停车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一辆两轮燃油助力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类)沿清昌大道往宏路环岛方向行驶,途经工商银行宏路营业所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被告人袁某某的呼气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检,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闽康泰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446号检验鉴定报告书,其检测结果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呼气检测酒精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记录,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书(编号为闽康泰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446号),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检验报告书(编号为闽康泰司鉴所(2014)车检字第J375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和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信息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两轮机动车的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该类型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主动缴纳罚金,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因本案在取保候审前被刑事拘留的实际期限即八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英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