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世华与陈翠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华,陈翠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张世华,男,生于1953年4月18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黄世彬,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翠福,男,现年73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显龙(系被告陈翠福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华诉被告陈翠福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华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翠福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华撤回对被告陈翠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世华负担。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