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学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美街。组织机构代码:79497952-0。法定代表人李加顺,职务经理。被告杨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庆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学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