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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宝丰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宝丰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020号原告: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大坎村西。法定代表人:艾友林,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唐山宝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韦坤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宝丰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