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市德盛木质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德盛木质粉有限公司,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南昌市德盛木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王菊花。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宝寿。本院在受理原告南昌市德盛木质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未提起反诉,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85元,由原告南昌市德盛木质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