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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恢执字第005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姜某甲、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的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恢执字第00587-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某小区X幢XXXX号房层,(面积为128.52平方米,产权证号:襄阳区房产证市字第000X**号)过户至姜某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