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恢执字第005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姜某甲、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的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恢执字第00587-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某小区X幢XXXX号房层,(面积为128.52平方米,产权证号:襄阳区房产证市字第000X**号)过户至姜某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