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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韩庆红申请执行计乐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红,计乐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韩庆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计乐天,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计乐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乐天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计乐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计乐天在界首市海威渔具有限公司有42%(计84万元)的股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计乐天在界首市海威渔具有限公司享有的623488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