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炎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株洲元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株洲元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炎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先德,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株洲元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洪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株洲元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炎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株洲元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