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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栾勤明与董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勤明,董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栾勤明被执行人董大伟本院在执行栾勤明与董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554号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