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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5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杨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182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自谈相识。1999年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子王易博现已上初三。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易博由被告抚养。被告杨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而且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尚好。因为儿子即将高考,其不想影响儿子正常的学业。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并于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4月23日生一子王易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矛盾激化,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尚可。近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儿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表示愿意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坚持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人民陪审员  林景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