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韩家双与唐浩然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双,唐浩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韩家双,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唐浩然,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家双与被告唐浩然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家双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韩家双负担。审 判 长 余艳琼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再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