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