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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