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崔岳与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215-1号原告崔岳。委托代理人刘向龙(特别授权),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南环路西首(棉油一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商怀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生(特别授权),宁津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孝亮(特别授权),1983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岳诉被告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追加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向宁津县惠宁城建投资公司交纳的关于宁津县开元社区(东区)安置楼二期工程(含该社区沿街高层安置楼即三期工程)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张士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