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谭致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国,谭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265号申请人王建国。申请人谭致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谭致富、王建国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向云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9月10日12时20分,申请人王建国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华为物流路段,撞上由申请人谭致富驾驶的鄂E9C7**号小型客车车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王建国负全部责任,申请人谭致富无责任。2014年9月10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谭致富的车辆修理费300元由王建国赔偿,定于当场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谭致富、王建国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