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蔡某量与杨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70���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钢泉速录员 陈墨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