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祁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龙玉林与祁东县归阳镇茅坪村到市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玉林,祁东县归阳镇茅坪村到市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龙玉林,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茅坪村到市村民小组。负责人胡毕城,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茅坪村到市村民小组给付龙玉林集体经济收益款7279元及利息128元并负担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含实际支出)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以胡毕城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茅坪村到市村民小组以胡毕城的名义存于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的存款77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援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