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被执行人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旭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晓燕与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