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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小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丽静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林丽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小额字第116号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新兴街民强路,机构代码:56998381-4。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林丽静,现住址不详。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丽静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至2014年的期间内给被告位于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至今为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尚欠的物业费、卫生费,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物业费,卫生费,违约金,共计1105.96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原告已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