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逯占伟与耿凤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逯占伟,耿凤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291号申请人:逯占伟,男,1972年1月22日生。被申请人:耿凤娇,女,1989年10月21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凤娇的豫E23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万元及仝相民的豫EA3C**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凤娇的豫E237**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保全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逯占伟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