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龙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91号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春晓,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石浏,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龙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