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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36-7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志勇等35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志勇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36-797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郭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锡泰,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艳,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志勇等35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三十五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奕好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乐艺裁定书附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