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36-7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志勇等35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志勇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36-797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郭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锡泰,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艳,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志勇等35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三十五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奕好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乐艺裁定书附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