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姬焕卫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革,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1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革。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押平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恒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姬焕卫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文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文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文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董文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裴文娟审判员 赵国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