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商初字第0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杨阳、李桂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杨阳,李桂华,袁玎,王迪锋,杨业文,宜兴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商初字第086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7号、9号。负责人初海军。委托代理人奚晓伟、周静仁,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男,汉族。被告李桂华,女,汉族。被告袁玎,男,汉族。被告王迪锋,男,汉族。被告杨业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平,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鲸塘街。法定代表人杨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告杨阳、李桂华、袁玎、王迪锋、杨业文、宜兴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杨阳;贷款于2012年6月21日发放,于2014年5月7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250万元未归还,期内欠息已归还至2014年4月21日;期内利率为年利率8.203%,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期内欠息之复利按逾期利率计算。杨阳应承担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李桂华以登记在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王迪锋、杨业文以登记在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袁玎以登记在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李桂华、王迪锋、杨业文、袁玎、三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杨阳立即向招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3291.67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为92625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03%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2、对杨阳前述第1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李桂华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王迪锋及杨业文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袁玎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李桂华、王迪锋、杨业文、袁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对杨阳前述第1项债务,李桂华、王迪锋及杨业文、袁玎、三环公司分别在贷款本金最高限额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阳、杨业文、三环公司认可原告招商银行诉称意见。被告李桂华、王迪锋、袁玎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自动转贷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欠款清单、委托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李桂华、王迪锋、袁玎未到庭答辩,并得到被告杨阳、杨业文、三环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所涉借款应在各被告收到应诉材料之日即2014年8月25日为提前到期日,并据此计算相应期内欠息、逾期罚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招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3291.67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03%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二、对杨阳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李桂华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李桂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杨阳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王迪锋、杨业文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王迪锋、杨业文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杨阳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袁玎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袁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杨阳前述第一项债务,李桂华、袁玎、三环公司分别在贷款本金最高额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对杨阳前述第一项债务,王迪锋、杨业文在贷款本金最高额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招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3470元,由被告杨阳、李桂华、王迪锋、杨业文、袁玎、三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沂青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