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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姜某某,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已自行达成和好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