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吴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吴斌上列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桂国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