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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冼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