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韩庆武与李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武,李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44号原告韩庆武被告李壮本院在韩庆武诉被告李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韩庆武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