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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琼英与冠全球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英,冠全球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98号原告王琼英。被告冠全球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77区流塘工业村联兴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23047590。法定代表人杜可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丽莎,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桂敏,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王琼英与被告冠全球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全球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2年3月18日。原告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0年,根据王琼英提供的打卡记录及厂牌显示,王琼英于2002年3月18日入职冠全球实业公司,对原告此项主张因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离职时间:2014年6月12日。三、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四、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冠全球实业公司自认打卡记录及厂牌是其向王琼英出具,但抗辩称王琼英的实际身份为冠全球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可儿的私人保姆兼清洁工,为出入宿舍、方便管理才向王琼英出具,经本院查明事实,王琼英的工作范围不限于冠全球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可儿的个人宿舍,且冠全球实业公司向王琼英出具厂牌及要求打卡的行为已实际表明其对王琼英进行了劳动管理,由此可以推定在王琼英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与冠全球实业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琼英出生于1959年12月1日,在2009年12月1日年满50周岁,故在2002年3月18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其与冠全球实业公司是劳动关系,但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庭审中本院已向王琼英释明本案需变更案由为劳务关系纠纷,但王琼英明确表示拒绝变更案由,故本院对于原告王琼英起诉予以驳回。五、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8月7日。六、仲裁请求:王琼英请求冠全球实业(深圳)有限公司:1、支付13年工资补偿金人民币20,800元;2、支付进厂至今的养老保险金人民币70,000元;3、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补偿共计人民币57,600元。七、仲裁结果:决定不予受理。八、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琼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琼(兼)书 记 员 詹   舒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