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汪明琴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琴,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622-1号申请执行人汪明琴,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明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明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