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与马鞍山市雷霆工贸有限公司、孟令奎、孙玲、吴超、高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马鞍山市雷霆工贸有限公司,孟令奎,孙玲,吴超,高家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负责人:宣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雷霆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孟令奎,男,汉族。被告:孙玲,女,汉族。被告:吴超,男,汉族。被告:高家英,女,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与被告马鞍山市雷霆工贸有限公司、孟令奎、孙玲、吴超、高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