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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王建军,男,生于1980年7月16日.被告柴文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