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王建军,男,生于1980年7月16日.被告柴文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