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志坤与被上诉人徐家騠、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坤,徐家騠,孙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坤,男,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徐康东,男,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会计,系徐志坤父亲。委托代理人毛华贵,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家騠,男,1936年8月14日生,汉族,退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女,1954年12月7日生,汉族,退休。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洪波、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志坤与被上诉人徐家騠、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浦江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徐志坤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志坤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志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志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