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终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某甲等三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丁,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终字第219-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丁,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林某乙,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林某丙,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林某丁诉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林某丁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林某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林某丁诉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本案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代理审判员 陈 俊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