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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6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蔡秋健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秋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207号罪犯蔡秋健,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秋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秋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蔡秋健罪犯蔡秋健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元。其中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本次减刑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9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秋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秋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秋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秋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9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