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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郑江山与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山,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31号原告郑江山,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2159-1。法定代表人丁吉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江山诉被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郑江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郑江山申请撤回对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江山撤回对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郑江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阙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