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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李运成与简华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成,简华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运成,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简华军,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成诉被告简华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虹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