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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纯学与王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纯学,王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姚纯学。委托代理人杜良兴。被告王大学。原告姚纯学与被告王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芳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大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纯学诉称,原、被告有鸡蛋买卖业务,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鸡蛋。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鸡蛋款192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2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大学辩称,业务往来属实,原告来催讨时有辱骂行为,双方打架,在原告赔礼道歉后才同意付款。经审理查明,姚纯学与王大学有生意往来,由王大学向姚纯学购买鸡蛋。王大学于2013年11月23日出具姚纯学欠条一份,载明欠鸡蛋款16500元、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姚纯学欠条一份,载明欠鸡蛋款3700元,合计欠款20200元。期间,王大学归还了姚纯学1000元,尚欠姚纯学货款19200元。该款经姚纯学催讨,王大学至今未付。为此,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欠条、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交付了被告购买的鸡蛋,被告应当将剩余的19200元货款给付原告,逾期给付,应当赔偿原告相应货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大学应给付原告姚纯学货款19200元并赔偿原告以192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舍支行,账号:80×××18)。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王大学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季芳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敏 微信公众号“”